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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630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2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20003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有效性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602000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史惠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692207300X

地址:长子县宋村乡前辛庄村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于2026427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厂区内露天堆放有280吨左右机制砂,未入仓也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有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违法行为。

220264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有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违法事实。

320264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执法对象的身份信息。

4 20264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环保相关资料证明你单位手续齐全。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15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602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1、违法事实情节:①物料类型(机制砂),按照6%裁量;②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靠近村庄),按照3%裁量;③物料储量(大概280吨左右),按照13%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7天),按照6%裁量; ⑤,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按照3%裁量; 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已积极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单位员工30人,上年营业额约136万元,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取值合计2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29%计算罚款金额为2.9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