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1560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6-2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20009号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6-2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澳瑞特欣鑫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暴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746037854P
地址:长子县南漳镇东王内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10日,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牛丽峰(04040015185)对你企业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企业处于生产状态,排污许可登记新增的激光切割机配套的除尘器排气筒高度设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进行整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