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114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5-0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20005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5-04-2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宏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396692575J

法人代表(负责人): 原冀鹏

地址:长子县大堡头镇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于2025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企业生产正在生产,运输道路地面有尘土,车辆进出厂区时产生较大扬尘。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3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每日洒水清扫。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表违反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1、违法事实情节:①违法行为类型物料类型(应清扫、洒水的),未及时清扫、洒水,按照7%裁量;②排污去向(其他区距村庄近)按照2%裁量;③废气类别(含粉尘),工工地扬尘,按照4%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天左右),按照3%裁量;⑤两年内违反次数(2次),按5%裁量;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当天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单位员工30余人,2024年营业收入约1300万元,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1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19%计算罚款金额为3.8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