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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139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29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20004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5-01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丹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07307924XK
法人代表(负责人):柴少波
地址:长子县碾张乡付庄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4年建成投产,生产能力为年/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年消耗废渣煤矸石约10万吨。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堆放大概8000吨煤矸石原料,未入仓也未实施任何防尘措施。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将矸石入仓。
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罚款幅度裁定,1、违法事实情节:①物料类型(煤矸石),按照13%裁量;②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靠近村庄),按照3%裁量;③物料储量(大概8000吨),按照15%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月余),按照7%裁量; ⑤,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按照3%裁量; 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已积极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单位员工40人,2024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取值合计3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39%计算罚款金额为3.9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