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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44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23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5】020003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4-23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5﹞020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李村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KLXFN3G
法定代表人:申海生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南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任晓辉04040015196、 牛丽峰04040015185 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李村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发现企业位于大堡头镇南李村村南的矸石场西北角发生多处自燃现象,该项目位于李村煤矿工业场地西南约1.3km的荒谷中。占地面积7.5hm’,有效容量235万㎡,可储存矸石4.2Mt,服务年限约9年。该矸石场2014年开始使用,2020年底暂停使用,目前处停用状态。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2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对矸石自燃进行修复。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Q-26违反物料存放防燃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违法行为类型,未采取防燃措施自燃的,按照13%裁量;②物料类型,煤矸石,按照13%裁量;③排污去向,其他区域接近村庄,按照4%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照4%裁量;⑤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以上,按3%裁量;2、整改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停止违法行为且进行整改,按照0%裁量; 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大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41%。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41%计算罚款金额为4.1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