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执法事项权责清单 |
单位:(盖章)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序号 |
事项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3 |
行政许可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4 |
行政处罚 |
按日连续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的行政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事故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固体废物存贮规定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定的行政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规定的行政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渗井、渗坑、偷排、私设暗管、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的行政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行政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未使用双层罐或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行政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有毒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政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政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行政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记录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移动改变监测设施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或 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涂装未使用低挥发性涂料或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政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政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集中处理收集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的行政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的可燃气体未回收或不能正常作业,或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行政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政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政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政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
77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78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填表说明:项目编码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编码并进行动态管理,行政征用事项使用其他类的Z号段。(表格电子版可登陆邮箱下载:zzxsfjxzzfk@163.com,密码是zzxsfjxzzfk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