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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9-26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字﹝2024﹞002016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9-26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心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7XPE0X4W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两水村
法人代表(负责人):王艳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任晓辉、牛丽峰到你企业调查核实以下问题:
2024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8轮次督察组对你企业所属车辆(车牌晋DN8375)重型载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辆存在私自加装螺母垫高车辆氧传感器、OBD故障信号不合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监督帮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进行处罚,经调查你企业该车辆为司机私自垫高螺母,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