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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673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1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3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6-11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0H411629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韩坊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17组对你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光氧催化设施破损,有机废气从破损处溢出,催化燃烧设施设置燃烧温度为100-150度,实际温度仅有50度,不符合治理设施运行要求。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进行处罚,我局于2024年5月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尽快完成整改。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3,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按照12%裁量;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周不足一个月,按照5%裁量;③废气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区域,按照2%裁量; ④两年内违法次数,3次,按照6%裁量;2、整改情况:已积极完成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职工68人,2023年营业收入3700余万元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23%。最高法定罚款上线20万元×23%计算罚款金额为4.6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