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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672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1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0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6-11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0H411629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韩坊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17组对你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你企业锅炉烟囱颗粒物采样仪未安装采样探头,采样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进行处罚,我局于2024年5月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尽快完成整改。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PW-15,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采样探头脱落,采样数据失真,按照8%裁量;②废气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区域,按照3%裁量;③废气类别,工业废气,按照8%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按照10%裁量;⑤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按照5%裁量;2、整改情况:积极整改已安装在线颗粒物采样探头,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职工68人,2023年营业收入3700余万元属于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32%。最高法定罚款上线20万元×32%计算罚款金额为6.4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