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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12-1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环保
标题长子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1-12-1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全县畜禽养殖行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1. 指导思想

    随着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防止污染环境,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2. 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原则。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坚持规模差异分类治理原则。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贮存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符合《长子县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坚持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行政村的村支两委负责人是本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人。

    坚持整改、治理相结合原则。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整改不到位,给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坚决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

    坚持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原则。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工作要求

    (一)整治范围

    全县各乡镇所有养殖场户。

    ()禁养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整治标准

    1、规模养猪场()必须按照沼气池3/m3、贮液池 3/m3、堆粪池按10/m3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堆粪池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家禽养殖场()须配套建设堆粪池、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等。

    三、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820日—831日)

    主要任务:乡镇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自查规范阶段(202191日—928日)

    主要任务:在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台账,根据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紧密配合,不留死角,全面整治。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实施关停、搬迁、退养。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三)整改核查阶段(2021929日—1020日)

    主要任务:在阶段对各乡镇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达标场户集中攻坚治理,通过养殖污染治理防治专项行动,规模养殖场()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县养殖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畜牧兽医中心、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畜禽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全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相关乡镇政府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整治。乡镇政府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推进等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认真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要严格审批,严禁私自乱搭乱建;严防限养区养殖场()擅自突破养殖规模上限;严防养殖场()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偷排、偷建、关停养殖场()重新启用等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长子县畜禽养殖专项行动排查表

    2、长子县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规范

    长子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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