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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2-1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环保 |
| 标题:长子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1-12-15 |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全县畜禽养殖行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指导思想
随着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防止污染环境,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原则。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坚持规模差异分类治理原则。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贮存必须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符合《长子县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坚持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行政村的村支两委负责人是本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人。
坚持整改、治理相结合原则。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整改不到位,给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坚决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
坚持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原则。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工作要求
(一)整治范围
全县各乡镇所有养殖场户。
(二)禁养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整治标准
1、规模养猪场(户)必须按照沼气池3头/m3、贮液池 3头/m3、堆粪池按10头/m3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堆粪池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家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堆粪池、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等。
三、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8月20日—8月31日)
主要任务:乡镇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自查规范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28日)
主要任务:在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台账,根据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紧密配合,不留死角,全面整治。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实施关停、搬迁、退养。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三)整改核查阶段(2021年9月29日—10月20日)
主要任务:在阶段对各乡镇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达标场户集中攻坚治理,通过养殖污染治理防治专项行动,规模养殖场(户)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县养殖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畜牧兽医中心、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畜禽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全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相关乡镇政府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整治。乡镇政府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推进等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认真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要严格审批,严禁私自乱搭乱建;严防限养区养殖场(户)擅自突破养殖规模上限;严防养殖场(户)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偷排、偷建、关停养殖场(户)重新启用等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长子县畜禽养殖专项行动排查表
2、长子县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规范
长子县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