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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5-1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环保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关于协商加强涉及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函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1-05-1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按照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检查的通知》(长环函〔2021〕21号)文件要求,为强化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搬迁的;(五)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者封场的;(六)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两部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我县仅有1个地块依法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及其他县区工作相比,工作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我县部分农用地、工业用地等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切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请贵局将我县2019年1月1日以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2020年1月1日以来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2020年1月1日以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见附件3)、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于2021年5月21日前报送我局,并配合我局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联 系 人:土壤生态环境科   张涛

联系电话:18835555372

附件:1.2019年1月1日以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统计表

2.2020年1月1日以来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信息统计表

3.长治市2020年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4.2020年1月1日以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信息统计表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借章)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