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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027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3-3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关于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复的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03-3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子县朗晴协合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变更《朗晴协合长子仙翁山二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长子县南陈乡、石哲镇境内,离县城约22公里。项目总装机容量41MW,主体工程将原25台单机容量2MW风机变更为10台单机容量3.2MW和3台单机容量3MW风电机组;变更后风电场位置较原方案整体向西北侧移动,风电场中心移动距离约10km。工程总投资245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9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比例的1.2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原则同意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你公司必须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采用联合建设方式,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用水主要为混凝土的养护,场地的降尘喷洒等,采取合理安排和严格管理用水。生活污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区和草地绿化。

  (二)应切实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作业现场和土方临时堆场应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易起尘物质应密闭处理,物料运输应加盖篷布,同时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混凝土搅拌、土方开挖等活动,以减少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认真落实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噪声源的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标准。

  (四)以“减量化、资源化”为原则,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和回填;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长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该项目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应尽可能减少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范围和面积,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以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破坏。项目建设期结束前,应及时对各类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结合项目区自然条件进行景观恢复,使工程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六)本升压站事故油池容积为40立方米池,满足规范要求。事故油池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做好防渗漏、防腐蚀、防流失、防燃爆等工程措施,防止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

  (七)风电场和升压站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置,并划定噪声隔离区,隔离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八)运营期风电机组更换的废油、废电池、废电子元器件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的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服务期满后,拆除的发电组件须妥善处理。

  (九)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区域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报送我局,经我局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四、项目批复后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履行环保相关变更手续。

  五、我局委托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