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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2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21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01-02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精翼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0L0ARA7Y
地 址:长子县鲍店镇南街村高架桥西100米
法人代表(负责人):李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长子县精翼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抽检,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对车辆检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情况。1、2024年12月13日召回车辆(晋D4425D、晋DHD778、晋DP3660、晋DDD720)进行复检,其中三辆车与该公司之前出具的检验报告中CALID和CVN代码不相符,并出具三份虚假检测报告。2、该公司为车牌为晋D59590的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14042802241122135740)中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应使用加载减速法。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 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4辆以上10辆以下的,(4辆)按照16%裁量;②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以上,按10%裁量; 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24%,计算罚款金额为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零叁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