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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056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29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20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11-29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长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736302036Q
地 址:长子县慈林镇西田良村
法人代表(负责人):乔素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20日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你企业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你企业正在生产,厂区内存在大量原煤、煤泥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送达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控制减少污染颗粒物的排放。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违法行为类型物料类型(原煤、煤泥),按照9%裁量;②苫盖面积(完全未苫盖)按照10%裁量;③围挡高度(围挡高于堆料),按照0%裁量④排污去向为工业区,按照1%裁量; 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左右),按照3%裁量;⑥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按3%裁量;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24%,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