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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891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1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201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4-11-1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3﹞0020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子县南李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670186721D

法定代表人:史鹏斌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南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张云、任晓辉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企业制砖隧道窑2023年8月5日至8月10日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连续6日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指标来源《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排放标准为150mg/m3)。以上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3﹞002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超过排污许可标准污染物排放。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排污超标状况(烟气二氧化硫最大浓度超标7.027倍),按照18%裁量;②小时烟气流量(超标时段平均烟气量约6万立方米每小时)按照4%裁量;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连续6日超标),按照5%裁量④废气去向(该企业紧邻李村煤矿属于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照2%裁量; ⑤废气类别(属于工业废气),按照5%裁量;⑥环境监管单位类别(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按5%裁量;2、整改情况:已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增加对原料含硫的化验频次,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职工28人,2022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小型企业,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取值37%,最高法定处罚上限100万*37%计算罚款金额为37万元整。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