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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233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09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6-18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庄二号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60045A
地 址:长治市长子县慈林镇布村
法人代表(负责人):李小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9日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企业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小丹河的排查时发现有不明浆液流入河体,后经执法人员溯源调查发现你公司的覆岩离层区注浆2307/2309工作面覆盖离层注浆工程项目发生冒浆,井下充填的高压浆液通过地质裂缝溢流至地面流入小丹河,你企业未针对该项目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也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及吸收原则,择一重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