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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317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5-10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04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5-13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66963599
地 址:长子县慈林镇
法人代表(负责人):张 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平台下发数据,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苏风井总排口于2023年11月9日氨氮累计超标1日,超标值为1.304mg/L,超标倍数0.304倍。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市局在线监控平台下发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8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3表计算,违法事实情节:①排污状况(氨氮超标0.304倍不足50%),按照10%裁量;②日排放量Q(超标当日总排放量5754.751吨为一般排污单位)按照10%裁量;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日超标),按照3%裁量;④废水去向(排向苏里河受纳水体Ⅳ)按照4%裁量; ⑤废水类别(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按照2%裁量;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单位),按3%裁量;2、整改情况:已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职工5400余人,2023年营业收入43亿元,为大型企业,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取值38%,最高法定处罚上限100万*38%计算罚款金额为38万元整。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