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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825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05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4-09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66963599
地 址:长子县慈林镇
法人代表(负责人):张 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山西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晋煤集团赵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庄煤矿填沟造地(横岭庄村)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路面煤矸石抛洒严重,存在道路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转办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控制减少扬尘颗粒物的排放。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①违法行为类型为应清扫、洒水(未采取措施),按照8%裁量;②排污去向为工业区,按照2%裁量;③废气类别为工业废气(含粉尘)煤矸粉尘和道路扬尘,按照5%裁量;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按照3%裁量;⑤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以上,按3%裁量;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当天整改),按照0%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大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25%,最高法定处罚上限20万元*25%计算罚款金额为5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