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0961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1-3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0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4-01-3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01号

长子县博源糠醛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MA0H411629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

地      址:长子县大堡头镇韩坊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专业38组帮扶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长子县博源糠醛厂进行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1、数据联网不规范,目前联网方式是分析仪→中控机→数采仪,与最新要求的分析仪直连数采仪不一致;2、现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SO2进行全程标定误差较大,第一次通29.6mg/m3的标气,显示19.6mg/m3;第二通91.6mg/m3,显示79.5mg/m3,之后再通29.6mg/m3标气仍不符合要求,在反应时间为300S时显示20.2mg/m3,误差为31.7%,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进行处罚,我局于2024年1月5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尽快完成整改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Q-8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你(单位)1、违法事实情节: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SO2进行全程标定误差较大,按照7%裁量;废气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区域离最近村庄不足500米,按照3%裁量;废气类别,工业废气,按照7%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按照5%裁量;环境监管单位类别,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按照4%裁量;2、整改情况: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最新要求的分析仪值连数采仪正在调式未安装完成,按照6%裁量;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小型企事业单位,按照-3%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30%。最高法定罚款上线20万元×30%计算罚款金额为6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