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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主题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0-09-10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法制股负责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县生态环境分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法制审核,对共同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可能超过 20万元的;
(二)行政处罚可能采取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三)需要采取限产、停产或经政府批准实施停业关闭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行政相对人为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其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多项政策解释的;
(八)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九)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查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准确、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管辖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股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仍需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队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股留存归档。
第十条法制股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于法制股的审核意见,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对法制审核意见没有异议的,综合行政执行队出具同意审查意见书;
对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由法制股和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制股报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导致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从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