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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907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04
发文机关长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3-12-04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培养学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范规则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根据学生违纪情节、影响大小及悔改态度,学校相关人员和部门可以对其施以不同程度的惩戒。

惩戒方式包括:①点名批评②责令赔礼道歉③口头或书面检讨④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⑤额外的公益服务任务⑥经济赔偿或恢复原貌⑦一周停课,由家长进行教育管教⑧警告处分⑨严重警告处分⑩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⑪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⑫取消相关资格⑬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多种惩戒方式可以视情形合并使用。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反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班级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达到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从事非法活动,煽动、策划和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违纪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者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过失违纪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学生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

(八)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

(九)威胁、侮辱学生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对策划或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重后果的,视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人:出手打人,但未致伤,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打架、吵闹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殴打他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人: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目睹他人打架,故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持凶器打人造成伤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对闯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打人,造成他人寝室财物丢失,除闯入者负责赔偿损失外,并照第八条中(一)至(七)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纠结非本校人员在校内打架,或打架后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滋事者,情节较轻未伤及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打人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2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者,情节及影响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及影响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吵闹、喧哗或其他方式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爬窗入户、翻越围墙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三)高空抛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食堂、课堂、宿舍、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售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监控摄像头、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校园内抽烟、赌博、酗酒以及观看、传播淫秽网页、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因学习成绩、违纪处分或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顶撞、挑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于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但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使用各类软件等攻击学校公共计算机、网络程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使用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及答案以牟取利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破坏公物,造成较严重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他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的,事后必须补办),未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按下列条款处分:

(一)达11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3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5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非法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学生违纪由政教处根据本条例之规定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政教处核实报主管副校长审定批准。取消相关资格、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校长或校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发当学年有关费用,撤销国家给予的助学金。开除学籍的学生不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确有立功表现者,处分可以从轻、减轻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处理结论要与受处分的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撤销处分履行的手续——经过学生(个人)申请和思想汇报,班委讨论意见,科任老师、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而未撤销处分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不予推荐就业,如到毕业时仍不能撤销处分者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对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