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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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领取工亡待遇近亲属的具体范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该条款的授权,制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明确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见,工亡职工的岳父母或者公婆,与工亡职工是姻亲关系,不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列,因此工亡男职工的岳父母或者工亡女职工的公婆均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